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加客观、科学、系统地考核和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激励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宁师学[2017]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在本院原有综合测评条例基础上,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面向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每年三月和九月各进行一次,分别针对上一学期的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定。考核成绩由学院团委备案,作为评比、表彰、推优和选拔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测评(10%)、专业学习测评(70%)、身心素质测评(5%)和能力发展测评(15%)四个方面。
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和日常行为;
专业学习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专业培养计划的课程成绩;
身心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能力发展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和能力。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成绩、身体素质测评成绩和能力发展测评成绩四部分组成,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由思想品德测评得分、专业学习测评得分、身心素质测评得分、能力发展测评得分乘以相对应的比例之和构成。相应部分的奖励分和扣减分都要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思想品德测评
第六条 思想品德测评内容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五)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团结协作;树立学术诚信,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承担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七条 思想品德测评方式
思想品德测评得分分为基本分(6分)与加减分的总和,满分10分。基本分的考核标准为第六条的1-5款,以个人自评与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统一赋分。加减分按照第七条第1-2款所列出的内容,依据相关事实或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其中加分上限为4分,减分上限为思想品德测评记零分。
(一)加分项
1.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残助困等先进事迹且受到校级及以上通报表彰者加2分,受院系通报表彰者加1分;
2.被评为校级先进典型并进行先进事迹宣讲报告者加1分,院级加0.5分;
3.班级获得校级表彰,班级班委加1分,班级成员加0.5分;班级获得院级表彰,班级班委加0.5分,班级成员加0.3分;
4.宿舍被评为校级“示范寝室”,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每人加0.5分,院级“文明宿舍”每人加0.3分;被评为校生活园区“文明建设标兵”者加1分,被评为“文明建设积极分子”者加0.3分;
5.被学校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加2分,“大学生年度人物”加1.5分,“优秀共青团干部”、“十佳志愿者”加 1分,“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志愿者”加0.5分、“军训先进个人”加1分、“模拟射击优秀选手”加0.5分。
6.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最美大学生、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思想品德素质评价得满分10分。
7.院团委获评“五四红旗团委”加1.5分,“特色团委”加0.8分;院团委获评“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加1.2分,“志愿服务月优秀组织奖”加0.6分;院学生会获评“五星学生会”加1.5分,“四星学生会”加1.2分,“三星学生会”加1分;院心理气象站获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加1.5分,“校优秀心理气象站”加1分。(以上分数为最高分数,实际加分由各组织内部按工作量决定。)
8.其他经学院审核认定的加分事项,根据学院团委出具的证明材料加分。
(二)减分项
1.受校级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计0分,并取消当年学校、学院的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计0分。(处分或通报批评以校、院正式文件为准);
2.未经准假而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及校、院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每次减0.5分,请假2次按缺席1次处理,以此累积计算。(以学院考勤记录为准)
3.党员同学不参加党支部组织的相关会议、活动者,缺席(包括请假)超过1次扣1分,以此累积计算。
4.宿舍脏乱差、抽烟、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每次减1分;夜不归宿,每次减2分(以学工处公寓学生违纪违规统计表为准);
5.每学期旷课累计1-3课时的,减0.5分;累计4-6课时的,减1分;累计7-12课时的,减2分;累计13-20课时的,减3分;累计20课时以上的,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计0分(以任课老师、辅导员和学生助管的考勤记录为准);
6.恶意欠费或不承担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减2分;
7.奖状、志愿时间等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该学期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计0分;
8.违背学术诚信,出现学术失范行为者,该学期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计0分。
9.在线上或线下因个人不当言论或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被相关部门通报者,该学期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计0分。
10.在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或私拉插线板等进行违规充电的,受学校点名批评者,该学期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计0分。其他校园交通安全违规行为,受学校点名批评者,每次减1分。
第三章 专业学习测评
第八条 专业学习测评范围是学生专业培养计划的课程成绩。
第九条 专业学习测评方式
专业学习测评分按学生课程考核平均学分成绩乘70%进行计算,即:专业学习测评分=平均学分成绩×0.7 =[∑(单科成绩×单科学分)/ ∑ 该生当学期所修总学分]×0.7 。其中,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包括博雅课、学院自主发展课成绩,不包括体育课成绩。
第四章 身心素质测评
第十条 身心素质测评内容
身心素质测评包括对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的测评。身体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状况,学生参与体育锻炼、各类体育竞赛活动的表现;心理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包括学生的精神面貌、人际沟通协调能力、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表现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身心素质测评方式
开设体育课程的年级,身体素质测评分=体育课成绩×0.04+奖励分;
不开设体育课程的年级,身体素质测评得分=体质测试成绩×0.04+奖励分。
(因个人身体原因申请免测者,体质测试成绩按60分算)
其中,奖励分(上限为1分)根据下列标准进行认定:
1.在校级或校级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第一名加1分,第二、第三名加0.8分,第四、第五、第六名加0.6分,第七、第八名加0.4分;在院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第一名加0.5分,第二名加0.3分,第三名加0.1分。同一竞赛项目不重复加分,按最高级别加分;体育竞赛奖项如为等级,一等奖为第一名,二等奖为第二至三名,三等奖为第四至六名;团体类奖项,加分均参照以上加分标准的80%执行。如全班集体参与的项目获奖,不计入个人综合测评加分;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比赛,完赛且未获奖者,加0.2分;在同一体育竞赛中,完赛基础分只加一次,加分上限3次。
2.心理气象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且考核通过者,加0.3分;获得校“优秀心理气象员”,加0.3分;获得校“心理气象站优秀学生干部”,加0.5分(三者不叠加)。
3.其他经学院审核认定的奖励加分事项,根据学院团委出具的证明材料加分。
第五章 能力发展测评
第十二条 能力发展测评内容
(一)参与创意创新创业活动,在各级各类专业竞赛、创新创业训练、论文或文学艺术作品发表及专利申报的具体表现,获各类专业(职业)技能(水平)资格;
(二)获得除专业外其他类别奖项情况;
(三)在各级学生组织的任职情况,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参加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的情况;
(五)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体育类除外)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六)参与专业讲座、学术沙龙等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第十三条 能力发展测评方式
能力发展测评分即为学生所符合第十三条中1-2款中的各项加分总和(上限为15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社会工作与社会实践
1.在学校、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由学院、班级评审小组进行考核或评议,根据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分别加0-3分,身兼数职者不累加,取最高职务加分。具体加分标准见下表:
加分 职务 | 3分 | 2.5分 | 2分 | 1.5分 | 1分 |
院 级 学 生 组 织
| 本科生党支部 | 党工部成员(优秀) | 党工部成员(良好) | 党工部成员(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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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团委 | 团委副书记(学生) |
| 部长 | 副部长 | 干事 |
院学生会 | 主席团 |
| 部长 | 副部长 | 干事 |
全媒体中心 | 主席团 |
| 部长 | 副部长 | 干事 |
院心理气象站 | 站长团 |
| 部长 | 副部长 | 干事 |
年级团总支 |
| 年级团总支书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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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团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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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长、团支部书记 | 学习委员 | 其他班委 |
传媒实验中心学生助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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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长 | 副团长 | 助理 |
校学生会 | 主席团 |
| 部长 | 副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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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校级学生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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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 | 副主席 | 部长、副部长 |
其中,院级学生干部加分全部实行绩效考核制,具体考核办法以《新闻与传播学院学生干部考评条例》为准。
2.积极参加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省级以上个人奖项加2分,集体奖项由学院团委根据个人工作成果予以适当加分;被评为校暑期社会实践“杰出个人”加1.5分,“先进个人”加1分;获得校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小分队,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获校优秀调研报告,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积极参加校“暖冬”社会实践, 获校“十佳暖冬记录”加1分,获院“十佳暖冬记录”加0.5分。优秀学子母校行获“优秀团队”加1分,“先进个人”加1分。被评为寒暑假“学生资助宣传大使”优秀团队加1分,先进个人加1分(以成员身份参加多个项目,以单项最高分加)。院心站参加525心理博览会获“活力分站”称号,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站长与部长以队长身份加分,其他成员按比例80%加分)
说明:
1)同一项目如同期获得多项奖励,按最高标准加分,不重复加分;
2)若只获立项而未获奖的项目不予加分,以最终获奖情况为准予以加分;
3)实践形式如以团队为单位,则上述分值为队长所加分值,组内其他成员按比例80%加分。
3.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的青年志愿者活动,每两小时加0.1分,加分上限为2分。
4.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各类实践活动,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团委审核,予以适当加分,加分上限为1分。
(二)各类科技活动、竞赛、校园文化活动获奖
1.以南京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校外官方媒体平台(类别与目录由学院团委参照相关资料审核评定)发表专业作品(新闻作品、视频作品、摄影作品、广告作品、自媒体作品等),国家级每篇加2分,省级每篇加1分,市县级每篇加0.5分。其中,暑期社会实践新闻作品、实习作品、网站新闻作品、南师大通讯员新闻作品、学生组织作品除外;本项加分上限为5分,多人署名作品,第一作者按2/3加分,其余作者按1/3加分。在抖音、小红书等媒体平台发布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作品(如包含“讲好中国故事、讲好江苏故事、讲好南师故事、讲好新传故事”的内容),点击量破1万加0.5分,破5万加1分,破10万加2分。
2.在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奖,参照《新闻与传播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成果分级目录》予以认定加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1)竞赛
类 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围奖、单项奖、优秀奖 |
一类A | 12 | 10 | 8 | 6 | 3 |
一类B | 10 | 8 | 6 | 4 | 2 |
二类A | 8 | 6 | 4 | 2 | 1 |
二类B | 7 | 5 | 3 | 2 | 0.5 |
三 类 | 5 | 4 | 2 | 1 |
|
(2)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类 别 | 结项考核评为“优秀” | 结项考核评为“通过” |
一 类 | 主持人:6 其他成员:4 | 主持人:3 其他成员:2 |
二 类 | 主持人:4 其他成员:2 | 主持人:2 其他成员:1 |
三 类 | 主持人:2 其他成员:1 | 主持人:1 其他成员:0.5 |
(3)发表论文或文学艺术作品、专利
类 别 | 独立作者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一 类 | 8 | 6 | 4 |
二 类 | 6 | 4 | 2 |
三 类 | 4 | 2 | 1 |
3. 由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各类学术科技类协会举办的专业类竞赛或活动(赛事性质以证书盖章单位为准),加分标准如下:
奖 项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校级 | 院级 |
特等奖 | 3 | 2 | 1.5 | 1 |
一等奖 | 2 | 1.5 | 1.2 | 0.8 |
二等奖 | 1.5 | 1 | 0.8 | 0.5 |
三等奖 | 1 | 0.5 | 0.4 | 0.3 |
单项奖、入围奖、优胜奖 | 0.5 | 0.3 | 0.2 | 0.1 |
说明:
1)凡通过学校、学院渠道发布的赛事,均予以认可并按照获奖等级加分;如若不是,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单位组织的比赛,予以认可加分。
2)由协会举办的赛事,统一采取降一级加分;
3)学院专业风采展作品入围加0.5分,获奖加1分;
4)参赛形式如以团队为单位,则表中所示分值为队长(排名第一)所加分值,组内其他成员按比例80%加分;
5)参赛形式如以团队为单位,个人获单项奖不再予以加分;
6)同一成果、同一类型竞赛如获不同级别奖项,取最高项加分,不累加;
7)竞赛奖项如为排名,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至三名为二等奖,第四至六名为三等奖,第七至八名为单项奖、入围奖、优胜奖等。
4.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专业讲座、学习沙龙等活动,入围各级各类学术论坛,参与1场加0.2分,上限2分。除此之外,担当沙龙主讲、参加学术会议/论坛并作报告,每1场加1分,上限2分,同场活动不累计加分。
5.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校园文化活动,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院系审核,予以适当加分。
第六章 测评方式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指导,学院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2-3名普通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测评工作。
第十五条 测评程序
(一)个人自评:对照条例填写《综合测评评分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对照条例,根据学生的个人自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测算综合测评成绩,并报学院团委。
(三)学院审核:由学院团委根据测评细则和实际情况对各班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成绩交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同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载表》,加盖学院党委公章,在学院内存档。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更改。对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有异议的学生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团委反映,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予以回应并组织复核。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成绩中的奖励分、扣减分条款仅对该测评学期有效(以所测评的学期时间为限,以相关材料标注时间为准),并以获奖证书、活动记录、处分决定等书面材料为凭证(加分证明材料须本人提交)。各类证明材料产生时间须归属于上一学期,且需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十八条 如所得奖项在综合测评工作开始时尚未颁发证书,可推迟到下一学期加分。但如发现同一获奖多次提交等情况,将参照第七条第二款第6项之规定视同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该学期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成绩计0分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的同一成果适用多项加分标准的,取最高加分标准加分。
第二十条 学生组织认定、个人荣誉认定、竞赛获奖认定以校学工处、教务处、团委的指导意见为准,论文、项目、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的认定以校人文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研究院的指导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新闻与传播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2025年10月